隆回县俊雨大米加工厂 生产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案处罚公示
详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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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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隆市监行处〔2025〕01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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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件 名 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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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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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主体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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隆回县俊雨大米加工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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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主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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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430524L0257440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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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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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俊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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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违法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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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明:2025年5月29日、6月24日隆回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湖南鼎誉检验检测股份有限公司对隆回县俊雨大米加工厂生产销往隆回县石门敬老院和隆回县楚才中学的香香米(大米)依法进行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经抽样检验,碎米(总量)项目不符合GB/T1354-2018《大米》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5年6月30日、7月25日,本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NO:JDLH20250049、JDLH20250309)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复检申请。本局决定立案调查。
当事人于2025年5月12日共生产4500斤香香米,规格:25kg/袋,生产日期:2025-5-12,质量等级:一级,90袋 ,现已全部售出,销售价为100元/袋。货值金额共9000元。1.根据香香米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报告单显示(编号NO:JDLH20250049),被抽样单位名称:隆回县石门乡敬老院,标称生产者:隆回县俊雨大米加工厂,购进日期2025-05-12,样品数量4kg,备样基数2kg,抽样单编号:XBJ25430524569336461,检验项目:碎米(总量),检验项目标准指标值为:≤15.0,实测值为31.1,单项判定不合格, 2.根据香香米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报告单显示(编号NO:JDLH20250309),被抽样单位名称:隆回县楚才中学,标称生产者:隆回县俊雨大米加工厂,购进日期2025-05-12,样品数量4.05kg,备样基数2.01kg,抽样单编号:XBJ25430524569338010,检验项目:碎米(总量),检验项目标准指标值为:≤15.0,实测值为21,单项判定不合格,经抽样检验,碎米(总量)项目不符合GB/T1354-2018《大米》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该批次香香米已全部售出,从接到检验报告时,当事人立即组织人员清查采取产品召回行动和自查原因,至目前没有发现剩余的涉案批次香香米,涉及违法所得9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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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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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将碎米含量不符合质量等级为一级标准的大米标注为质量等级一级大米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生产经营者对其提供的标签、说明书的内容负责”的规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予以处罚。本局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经本局研究,决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1.处罚款人民币5000元。2.没收违法所得9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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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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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隆回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武冈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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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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隆回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隆回县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5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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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 所属领域 |
食品药品监管 |
| 一级事项 |
行政处罚 |
二级事项 |
食品生产经营行政处罚 |
| 公开时限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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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方式 |
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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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开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
》、《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实施细则》、《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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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开主体 |
隆回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隆回县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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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开层级1 |
县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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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渠道和载体 |
政府网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