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行政处罚公示:隆回县六都寨镇爱购超市销售农药残留含量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限量三种食用农产品(皱皮椒、长豆角、荔枝)案、隆回县六都寨镇果果优鲜水果店销售农药残留含量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荔枝案
详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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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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隆市监不罚〔2025〕LF00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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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件 名 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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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农药残留含量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荔枝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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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主体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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隆回县六都寨镇果果优鲜水果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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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主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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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430524MADEW4439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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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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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端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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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违法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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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5月27日,本局委托湖南广绿检测有限公司对当事人经营的水果店进行食品抽样检验,本局执法人员向店长徐小花出示执法证后,在其陪同下抽检了该店经营的食品。
2025年7月2日,湖南广绿检测有限公司向本局送达了一份检验报告,报告显示于当事人店内抽检的妃子笑荔枝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规定,判定为不合格。本局执法人员于当日前往该店送达检验报告,因负责人陈端龙未在店内,店长徐小花代为签收。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异议和复检。本局于2025年7月16日决定立案查处。
经查证:当事人为个体工商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2430524MADEW4439D,于2024年3月18日登记《营业执照》,在隆回县六都寨镇寨市路188号销售新鲜果蔬和预包装食品等。2025年7月2日,湖南广绿检测有限公司向本局送达了一份检验报告,检验报告单编号:25FJ10700,食品名称为妃子笑荔枝,检验单位为湖南广绿检测有限公司,检验项目为苯醚甲环唑,氯氰菊酯和高效氯氰菊酯,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等4项,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该批次不合格的食品是当事人于2025年5月26日从长沙市恒时果业有限公司处购进的,购进数量为10件,一件为5公斤,进货价格为20元/公斤,进货金额为1000元。当事人以39.6元/公斤的价格对外销售,并已全部售完,货值金额为1980元。本局执法人员查阅了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管理系统,当事人从事食用农产品经营以来属首次违法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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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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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超标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禁止销售者采购、销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的食用农产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应当按照《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销售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采购、销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的食用农产品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予以处罚。
在本案的调查过程中,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积极改正违法行为,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鉴于当事人经营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规定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系其从事食用农产品经营以来的首次违法,且其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该情形符合《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轻微免罚清单(一)的通知》(国市监稽发〔2025〕10号)和《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及基准》(湘市监法〔2023〕36号)通知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具有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
本局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加强对食用农产品的经营管理、加强对食品安全法的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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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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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隆回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武冈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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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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隆回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隆回县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5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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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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隆市监不罚〔2025〕LF00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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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件 名 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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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农药残留含量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限量三种食用农产品皱皮椒、长豆角、荔枝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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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主体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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隆回县六都寨镇爱购超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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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主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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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430524MA4QKCB1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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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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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国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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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违法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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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5月27日,本局委托湖南广绿检测有限公司对隆回县六都寨镇爱购超市进行食品抽样检验,本局执法人员向店长唐小兰出示执法证后,在其陪同下抽检了该超市经营的食品。2025年7月2日,湖南广绿检测有限公司向本局送达了三份检验报告,报告显示于当事人店内抽检的三种食用农产品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判定为不合格。本局执法人员于当日前往该超市送达检验报告,因负责人陈国定未在超市,店长唐小兰代为签收。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异议和复检。本局于2025年7月17日决定立案查处。
经查证:当事人为个体工商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2430524MA4QKCB186,于2019年6月24日登记《营业执照》,并办理了《食品经营许可证》,在隆回县六都寨镇寨市路从事食品、百货等经营活动。2025年7月2日,湖南广绿检测有限公司向本局送达了三份检验报告,①检验报告单编号:25FJ10694,食品名称为皱皮椒,检验单位为湖南广绿检测有限公司,检验项目为镉(以Cd计),倍硫磷,吡唑醚菌酯等8项,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镉(以Cd计)项目不符合GB 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②检验报告单编号:25FJ10695,食品名称为长豆角,检验单位为湖南广绿检测有限公司,检验项目为倍硫磷,毒死蜱,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等7项,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③检验报告单编号:25FJ10697,食品名称为妃子笑荔枝,检验单位为湖南广绿检测有限公司,检验项目为苯醚甲环唑,氯氰菊酯和高效氯氰菊酯,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等4项,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于2025年5月27日购进皱皮椒23.4公斤,购进价格为4元/公斤,购进金额为93元;当事人于2025年5月27日购进长豆角5.9公斤,购进价格为5元/公斤,购进金额为30元;当事人于2025年5月26日购进妃子笑荔枝14.25公斤,购进价格为14元/公斤,购进金额为200元。当事人以皱皮椒5.98元/公斤、长豆角7.36元/公斤、妃子笑荔枝25.6元/公斤的价格对外销售,并已全部售完,货值金额合计为548.15元。本局执法人员查阅了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管理系统,当事人从事食用农产品经营以来属首次违法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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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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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经营污染物和农药残留超标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禁止销售者采购、销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的食用农产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应当按照《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销售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采购、销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的食用农产品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予以处罚。
在本案的调查过程中,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积极改正违法行为,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鉴于当事人经营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规定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系其从事食用农产品经营以来的首次违法,且其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该情形符合《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轻微免罚清单(一)的通知》(国市监稽发[2025]10号)和《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及基准》(湘市监法[2023]36号)通知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具有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
本局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加强对食用农产品的经营管理、加强对食品安全法的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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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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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隆回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武冈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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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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隆回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隆回县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5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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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 所属领域 |
食品药品监管 |
| 一级事项 |
行政处罚 |
二级事项 |
食品生产经营行政处罚 |
| 公开时限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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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方式 |
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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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开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
》、《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实施细则》、《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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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开主体 |
隆回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隆回县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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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开层级1 |
县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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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渠道和载体 |
政府网站 |